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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和乙男结婚数年,婚后购买了3套房产和1辆小汽车,均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现在乙男对甲女感情冷淡,为了顾及孩子,甲女提出先分居。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2套房产归女方,剩下1套房产和小汽车归男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分居,但没有离婚,也未办理相应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问:《分居协议》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分居协议不同于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为生效要件,即在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取得离婚证或者没有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离婚协议不生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的分居协议是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通过分居作为缓解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并对夫妻财产进行相应分割,与离婚为目的的离婚协议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中当事人的分居协议非离婚协议,即使没有离婚,对夫妻双方也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房产在没有变更登记之前,所有权归登记一方。
但是在夫妻财产领域,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规则进行认定,即夫妻财产所有权归属应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和第1065条规定确定。在实务中,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但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虽然分居协议中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夫妻双方有权按照民法典1065条规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房产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也应按照分居协议中的约定进行认定。
当然,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女方也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分居协议的约定归其所有的2套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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