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定额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土地的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除此之外,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收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自2007 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不包括农村,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总结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的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
来源,在调节土地使用效益具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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