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小伙邵某(化名)娶德国女子San(化名)为妻,婚姻初期,双方感情稳定,之后因为家庭矛盾,两人在德国离婚。为了能在国内顺利再婚,邵某来到鹰潭中院申请承认德国法院的离婚裁决有效。
近日,鹰潭中院审结了这起案件,承认该裁决有效。
案情回顾
男方邵某与女方San两人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矛盾,San向德国拉策堡地方法院申请离婚。
2018年7月,邵某收到离婚申请书,同意离婚。
2018年8月,该法院作出离婚裁决裁定邵某与San离婚。
2021年4月,邵某回国后,为了不影响自己再婚,向鹰潭中院申请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鹰潭中院经依法审查,德国拉策堡地方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决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且经过了中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的公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遂依法裁定:承认德国拉策堡地方法院准许邵某和San离婚的裁决。
法官说法:
虽然外国法院作出了裁决,但该裁决在中国并不是当然就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产生效力。
本案中,邵某怕国内法院不承认德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裁决,所以向鹰潭中院申请承认德国法院的裁决。中国与德国的法院都确认双方离婚,那么以后男方、女方在中国或德国再婚,均不会受到影响。
法官介绍,以下五种情况,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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