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实际案例中,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举证比较困难,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商标权利人可以对生产商和销售商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商对生产、销售的全部侵权产品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商无过错,则一般判定无过错的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承担商标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如果销售商有过错,应当根据销售数量,就其因销售侵权产品行为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生产商、销售商对商标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其内部可根据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应当分担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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