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深圳市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以下简称“*行南山支行”)贷款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与借款人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甲方受借款人的委托为借款人向*行南山支行提供保证担保,并与农行南山支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
为了保障甲方《委托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安全和依法取得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借款人向深圳南山支行承担代偿责任后,若借款人未能在当日内偿还对甲方所负债务,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下列房产(含土地使用权)按 元/平方米的价格抵偿借款人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
权利人
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产面积
(平方米)
土地证号
一.1.1.1
二、上述以物抵债条件成就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上述全部房产过户至甲方名下,乙方应当立即无条件予以配合,有关过户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若乙方不配合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房产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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