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现象至今屡禁不绝。一旦房屋遭拆除,被征收人所希冀的征收补偿也往往会随之转化为行政赔偿,毕竟“先拆再补”将导致被拆迁人的部分扩大损失难以弥补,很少有人乐于接受如此“憋屈”的处理模式。那么,被拆迁人究竟有权主张哪些种类的行政赔偿呢?赔的比补的还少时至今日依然如此吗?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梳理行政赔偿中被拆迁人的主张诉求项目。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拆迁方会在强拆后告知被拆迁人,补偿早给你存在账户里了,你就赶紧配合去拆迁办签字领取就完了。
但姑且不论“先拆再补”的做法有变相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方单方面设定的补偿条件的嫌疑,且违反拆迁法律法规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违法拆除过程中导致的室内物品损失、可拆卸的装饰装修材料损失等扩大损失显然难以通过补偿来弥补,此时被动地领补偿显然对被拆迁人而言难以接受,也完全没有公平合理可言。
于是,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讲得硬气、解气一点儿叫做“国家赔偿”)便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不二道路。
根据《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被征收人可以依法主张以下6大类赔偿:
1.被违法拆除房屋价值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涉案征收补偿方案和分户评估报告。但有几种特殊情形被拆迁人需要充分考虑:
一是若原有补偿方案或者评估报告存在明显违法、不合理的地方,譬如不能满足房屋置换安置、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涉案土地定性错误等,此时被拆迁人需要提出相应的主张,要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二是赔偿时点的确定,一般为强拆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赔偿决定作出之日,而不宜继续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定,从而确保房屋遭强拆后房价上涨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得到弥补。
2.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与补偿大致相同,通常变化不大,主要要关注的是临时安置费用的支付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的标准也与补偿大致相同,被征收人注意要尽到举证责任,从房屋的用途、土地的性质和实际经营效益的存在等方面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
4.装饰装修价值损失的赔偿和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此二者属于典型的因强拆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本来在签约或者强制执行后雇人拆卸、搬离房屋就完了,不需要补偿。结果因为粗暴的强拆导致其被埋压损毁,最终就需要赔偿了。
举证仍然是困扰被拆迁人的最大难题,大家切勿因“举证责任倒置”一说而空口无凭地去主张这笔损失,光有自行开列的清单也是不够的。强拆发生前室内环境的完整录像、照片,强拆过程中的监控画面和室内贵重财物的购买发票等证据实属必要。
而诸如古董字画、金银珠宝、压箱底儿的大捆钞票、名贵稀有的宠物等损失如无十分确凿的证据,通常是不会被支持的。
5.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强占土地不能返还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最高法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
最高法确立的上述行政赔偿规则得到了地方各级法院的普遍适用,在明律师代理的大量案件中,法院也都支持了委托人的这一主张。
6.奖励金损失的赔偿。这是被征收人主张起来难度最大的一笔赔偿。一般认为,搬迁奖励金是政策性的而非法定的,只有在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搬迁的才有资格享受,遭遇违法拆除房屋的被拆迁人往往不符合这一“硬性标准”,故很容易与这笔赔偿无缘。
除非拆迁方心急火燎,在签约期限未届满前就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此时赔付这笔奖励费用才顺理成章。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4462号行政裁定书中也给出了不一样的思路:
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金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人民法院参照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增加搬迁奖励金,有利于全面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这笔款项通常数额不大,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在赔偿申请中明确主张,支持与否交给法院判断。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千万不要继续抱持“国家赔偿”就是“国家不赔”的老经验不放了。自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许水云案以后的两年多时间中,越来越多的征拆案件通过行政赔偿这条路得以根本性解决问题,既保障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又惩戒了违法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这无疑是行政法治的重大进步,其中技巧、要领值得大家充分学习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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