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按照日历天数计算
张天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庆支公司、李可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凤庆支公司主张误工费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和张天成的抚养费不应支持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但误工费的计算天数应以每年365天计算,即按33593元÷365天×180天计算。
罗艳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郭远晴与廖仲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艳红的误工损失有工资收入为证,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载明,罗艳红住院181天,亦应当全休四个月,因此,罗艳红的误工时间为301天,原审判决认定罗艳红的误工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且原审判决以每年251天为基准计算每天的误工费,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应当以每年365天为基准计算每天的误工费,因此,罗艳红的误工费为33,804.36元(3416元×12月÷365天×301天);
原告颜家╳、颜曼╳、吴现╳、吴排╳与被告广西桂平市╳╳运输有限公司、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还主张误工费的计算以每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需计算误工费的人员系有固定工作的从业人员,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误工费以每年365天计算,数额为1485.37元(18072元/年÷365天×10天×3人)。
荣昭兰与杜云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误工费,荣昭兰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并实际减少或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一审判决参照本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时由于误工期间未扣除休息时间,故按每年365天计算每天误工损失,公平合理;
二、误工费按照会计天数计算
田建彬与李玉龙、张宏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主张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按照每月31天计算,本院认为按每月30天计算为宜。
吴玉莲与姚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玉莲连续误工期间包含休息日,原审根据吴玉莲近三年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核定每日工资,再乘以误工天数的计算方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姚某某与李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误工费诉求,原告所示相关证据虽有欠缺,但鉴于当地用工实际条件的制约和原告自身举证能力的限制,对于原告方此节所示证据不应苛求,其所示证据尚可看出其在城镇从事建筑行业工作之内容,并经折算原告所言的日工资数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指原告自述月工资数额与建筑行业日平均工资数额比较而言),故本院依原告伤情,对其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4年5月3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按每月30天工作日,及原告自述月工资收入数额综合计算误工损失。
胡春凤与北京安泰隆禹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误工时间,隆禹公司虽认为时间过长,但结合伤情和医院诊断证明,对该时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和营运损失费,考虑出租车运营情况应按每月30天计算,因岗位津贴和燃料油补不因车辆停运而减少,该部分金额应从中予以扣除,安华保险同意赔偿胡春凤之误工损失,本院不持异议,营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范畴,限额理赔完毕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属于保险免赔范畴,故应由隆禹公司赔付。
三、误工费按照工作日计算
廖志玉与胡正祥、吴文红、唐建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创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误工费6071元(180天×8803元/年÷12个月÷21.75天)、护理费10911元(31642元/年÷12个月÷21.75天×90天)、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除被告胡正祥认可外,其余被告对误工、护理天数分别按180天、90天计算不予认可,只同意误工时间按原告住院59天并遵医嘱休息一个月计算89天、护理时间按原告住院59天由一人护理计算59天,对原告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认可;
王冠江、邹玉清与李如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误工费18000元,原告虽提供了阜宁县沟墩镇金源浴城减少收入的证明,该证明证实原告王冠江为该单位搓背工,月平均工资4500元,但搓背工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受伤前从事的是不稳定、不具有明显职业特征的工作,误工费计算标准为:原告住所地为城镇的,最高计算标准不应超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经查,法庭辩论终结时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又因每月的计薪日为21.75天,原告的误工时限经鉴定为150天,且被告认可原告误工费标准为每天80元,故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12000元。
刘某某与王某、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误工费18000元,原告虽提供了养殖合同,但不能证明误工损失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受伤前从事的是不稳定、不具有明显职业特征的工作,误工费计算标准为:原告住所地为城镇的,最高计算标准不应超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经查,法庭辩论终结时盐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20元,又因每月的计薪日为21.75天,原告的误工时限经鉴定为120天,故原告的误工损失为9490元。
何富强与罗全、夹江县三鑫纸箱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误工费,原告住院28天,出院后医嘱休息6月,但原告何富强的定残之日为2016年9月16日,因此其误工时间为5个月+12天(扣除双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度建筑业行业年平均工资41357元/年标准原告何富强的误工费依法确认为41357元/年÷12月×5个月+41357元/年÷12月÷21.75天×12天=1913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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