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丈夫大牛为炒股向妻子小丽手写了欠条,载明“今欠小丽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同日,小丽通过银行向他转账50万元。大牛与小丽后协议离婚,离婚时大牛并未归还这笔款项。于是小丽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牛返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大牛认为其借款炒股是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小丽声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最终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大牛与小丽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大牛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请问: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答: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的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二是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理?这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的,借款方应当返还,返还金额应为未偿还借款总额的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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