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最高可判几年徒刑(非法拘禁罪的定义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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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的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族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短,且未实施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②为索取合法债务或者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③因婚姻、家庭矛盾而非法拘禁他人,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的;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③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非法拘禁他人的;

④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或者在实施传销、传播邪教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的;

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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