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怎样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其定罪量刑与盗窃的数额密切相关,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是需要立案侦查的。要针对盗窃行为进行处罚的话,是需要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的。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
一、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一)公安部1992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二、怎样区分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1、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2、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
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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