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营企业,我们经常看到工商信息显示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这种情况就是“股份代持”。
产生股份代持的原因有多种:1、实际股东有特殊身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出资设立公司。2、创始人股东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但又不想让员工拥有该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时,创始人股东将这些股权直接代持或者委托可控的人代持。3、避免公司之间法律形式上的关联性。在非上市公司中,股权代持是非常灵活的,适用的场景多元化。而且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认可,实际股东可以放心的将股份交给信任的人员代持。
股份代持情况下,一般涉及三种法律关系: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会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不得处置 其代持的股权。2、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虽不具有股东资格,但能通过代持协议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3、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代持协议,但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实际股东可能要收回股权,变成“显名股东”,这被称为“股份代持还原”。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涉及的税收法律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人认为:代持股份的还原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实际持有人并未发生变更,只是从“隐名”变为“显名”,根据交易实质代持股还原不需要缴税。我个人认为,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务中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代持还原,基本上都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名义股东常常平价将股份转给实际股东。这又会产生另一个问题:税务机关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征收。根据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文件的第十二条对“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界定:(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所以,税务机关会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核定,由于公司纳税申报时要上报财务报表,税务机关是掌握公司的净资产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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