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要约?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该条同时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构成一个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02
什么是要约邀请?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根据本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03
什么是承诺?
根据《民法典》第479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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