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限制(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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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典》取消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主张、该如何主张?目前仍存在争议。

最高院民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021年12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与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同)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由于《民法典》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以计入方式进行规定,是“包含”关系还是“之和”关系,实践中出现了认识上的分歧。网上有文章传说了一些个中缘由。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了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是否还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学界有争议。该争议问题看似微小,但是此类案件纠纷,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影响面不小。就此微小问题,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以及实施过程中,尚未进行说明或作出法律解释。

关于司法解释中“计入”这个词的理解,也曾在《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中存在过争议,但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来看,“计入”这个词应不是两者之和。根据《司法解释》(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此条虽没有对死亡赔偿金这个法律术语进行概念性界定,但该条实际上固定了死亡赔偿金的算法或赔偿金额的上线,如再将第十六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入,条文之间似乎存在冲突。

最高院民一庭编辑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应理解为原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此理解的实质是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金额算法的变化,但司法解释(意见稿以及原司法解释)就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单列条文,分别给出计算方法。因此,从司法解释条文文意逻辑和体例形式上看,似乎不是算法的变化。

鉴于《民法典》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如司法解释仍以单列条文形式规定此项,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笔者认为,能否将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直接容融入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有被扶养人的,计入(加入)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如此方式,从条文体例上的形式上至少取得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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