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有人在问: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过了三年欠条就失效了?诸如此类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可以追溯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的“起诉时效”,但是,这个名称曾被误解为失效期满就不得提起诉讼,到了1964年苏俄民法典改“起诉时效”为“诉讼时效”。其实,这个名称仍然具有歧义,但是大家已经习惯了这个称呼。
目前,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在学界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是实体权消灭,到期后实体权利消灭,即债权归于消灭,不存在了,无权要求和接受原义务人的履行;第二种理解是诉权消灭,即债权依然持续存在,只是不能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但可以接受义务人的自愿履行;第三种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诉权都不消灭,义务人取得了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因此,我国采用的即是抗辩权发生主义。
怎么理解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即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后,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会立案而且是必须立案,并通知被告应诉,被告可以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认为你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确实超过诉讼时效了,就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但要注意一是诉讼时效并不都是三年。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是三年,法条说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保险法》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五年。
二是,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
中止:(暂时停止、事由消除后接着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事由发生后,之前时效清零,重新计算三年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你向他打电话、发短信要账就算,当然你要保留好证据证明)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是法院不会主动适用、释明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不知道,法院也不得主动向被告释明。
就原告而言,如借款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在这三年时间里,一直不主动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会导致被告获得抗辩权,自己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因此要主动向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
这里强调,主张权利要到达对方当事人,很多人出于朋友之间感情,抹不开面子,不想去诉讼或者仲裁,只是找个机会打个电话向欠款人催一下,也不保留证据,等诉讼时,发现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到达对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所以,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了,如果欠款人向你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这时,诉讼时效依然重新计算。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自己的权利要及时主张,否则受损失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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