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健身房的宣传单上写着:“本健身房配有游泳池,可以随时免费使用。”小明看到宣传单后,就宣传单上的内容再三询问了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对方明确表示,小明办卡后立即就可以使用游泳池。为了方便在夏天游泳,小明办理了从6月到8月的健身卡。然而,当小明办卡后前往健身房时才发现,游泳池未修建完成,预计至少还需两个月才能建成。请问,小明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欺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件解读
《民法典》第148条针对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撤销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本意的意思表示,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受到欺诈的一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通常来说,欺诈方的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其一是积极作为,例如房屋旁边根本没有公园却告诉对方旁边有多个公园,把假冒伪劣商品说成是合格商品等;其二是消极不作为,如隐瞒房屋的质量问题,对商品缺陷故意不披露等。此外,为了更好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还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具体到本示例中,健身房明知游泳池暂时不能使用却通过宣传误导小明,使得小明误以为游泳池已经可以使用,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小明因健身房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办理了健身卡。对此,小明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他与健身房之间的合同。同时,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故小明还可以主张健身房承担办理健身卡费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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