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是怎么规定的(变更抚养权最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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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上犹县人民法院社溪法庭在辖区塘坑村委会开展巡回审判,当庭调处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该案从立案、开庭到调解结案仅仅用了七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速度和温度。

原告陈某与被告骆某初中毕业尚未年满18周岁即到县城务工,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由于涉世未深,无避孕意识,被告骆某于2021年2月生育一子,小孩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六月份,因感情不合,被告骆某离开原告,回到自己家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2000元。彼时,被告尚未年满18周岁。

在立案后至开庭前,承办法官分别对原、被告及其家属进行了释法答疑,宣传了《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庭审中,双方达成协议:双方非婚生儿子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骆某从2021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解决。

上犹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抚养纠纷等案件时,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突出情感调解思维,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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