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
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分家”是常见的现象。本文根据结合案例对分家析产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案件回顾
原告李某江诉被告李某明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按照原告家族中1989年分单(类似于分家协议),涉及的房地产(老院)由原告继承(房产价值约10万元)。
法院查明:李某辉于2018年9月6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王某英、女儿李某丽、儿子李某江,其家庭内部有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李某江“拥有与李某辉相关的房产、债务等继承权”。
争议房产房屋坐落位置为桥西区李村乡李村270号,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时间为1991年8月,土地使用证填发时间为1989年8月,争议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生。李某生系李某辉、李某明父亲,李某江爷爷,李某生已先于李某辉去世。争议房产现已全部拆除,尚在拆迁安置过程中。
小金说法
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案的案由为继承纠纷还是分家析产纠纷;(2)1975年与1989年两份分单中哪份发生法律效力并实际履行。
原告李某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89年分单效力,并依据分单继承其爷爷李玉生的房产,原诉案由为继承,应认定为分家析产之诉更为适宜。
关于1975年分单是否实际履行问题:1975年分单显示李某明分得老院5间房屋、李某江父亲李某辉分得老院3间房屋,李村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直至2014年涉案房屋倒塌之前该5间房屋一直由李某明占有使用。
(图片来源:网络)
1985年至1993年租住涉案房屋的租户周某某出具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李某明所有并对外出租,在其租住期间租金均支付给了李某明。
以上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在1989年分单形成后涉案的5间房屋仍由李某明占有使用。原告李某江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小金支招
涉及分家析产等家庭重大事件中,家庭成员须谨慎处理,以免时候发生诉讼影响家庭成员之间良好关系。在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就分家析产的内容邀请律师做律师见证、草拟分家析产协议书或者到公证处分家析产协议公证。
首先,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分家协议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父母的赡养等问题的主要依据。分家协议一般包括一下几个要素:
第一,分家的参与人,主要包括三类:主持人、受产人和其他参与人。
主持人对分家的内容时间等享有决定权,并通过组织分家活动,调和分家过程中的给类矛盾事宜的人,一般为家族中的长辈(通常为父亲)或乡邻间德高望重之人。
受产人一般指接受家产的人,即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其他参加人是指除上述二者之外,参与整个分家过程的人,如见证人、代书人等。这类人员一方面作为证人,见证整个过程,并在分家协议末尾签字,另一方面也使得分家协议的内容在邻里间得到公示。
第二,分家的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的处理,二是人身关系的解决。
析产的财产主要指家庭共有财产,包括祖产和续置财产,同时,还包括家庭的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分家在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同时会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处理,即父母日后的生养死葬的问题。
第三,关于分家协议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家析产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2、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分家析产的原因、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协议生效条款、见证人姓名、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订立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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