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明明还有148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没有偿还,却谎称只剩下70万元,而中介公司也没有核实调查,导致买方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后,剩下的尾款竟然远小于抵押贷款金额,这无疑加大了买方的风险。近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产中介因为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被判决承担被告连带赔偿责任。148万抵押贷款,卖方却谎称70多万
一年多前,李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刘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一份,上面载明:李某购买刘某位于镇海骆驼的一套房屋,面积96.08平方米,价格180万元。该房屋有抵押无租赁。签约日,刘某口头称房屋还有70多万元贷款未还清,而中介公司没有要求房主刘某拿出相关证明,也没有做进一步确认。之后,李某、刘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合同,并进行了房屋网签。当天,李某按合同要求向刘某支付了50万元房屋买卖定金和首付款,并约定于2021年3月30日前完成相关过户手续,整个过程中介公司没有提醒李某相关交易风险。
合同签订后,房屋因为涉诉被司法查封了,无法过户。而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刘某提出让李某把他银行的抵押贷款还清,如此可以完成过户。这时刘某才发现这套房子尚未偿还的银行抵押贷款是148万元,而不是李某当初所谓的7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他没有支付的尾款远低于抵押贷款,如此即便他支付了尾款依然不能解除查封,而如果他全额支付贷款,那他支付的房款就超出了合同价格。最后,刘某无奈要求解除合同,而刘某已经将其先期支付的房款用于周转,无法归还。
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将刘某和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按约定退还定金和首付款并进行赔偿,要求中介公司对其的定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中介公司并未对案涉房屋抵押等情况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并向李某提示风险,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由中介公司对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在刘某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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