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令第139号〕中对涉及违法停车行为需要给予记分的情形,具体如下:
⑴一次记12分的:①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⑵一次记6分的:①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⑶一次记3分的: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②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③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⑷一次记2分的:①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②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七是,从交警部门在查处违法停车时所用的违法代码来看,在城市道路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木林收集整理的并不全面,还请专业人士补充纠正):
①.1039,指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罚款100元,记0分。10399,通常用于道沿上停车。
②.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记3分。
③.1345,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200元,记3分。
④.7001,违反规定临时停车,当事人在现场,没有交通交通堵塞,经交警指出立即驶离的,罚款0元,记0分。
⑤.1037,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罚款100元,记0分。
⑥.1311,车辆在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罚款200元,记3分。
八是,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的违法停车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上,可分为交警现场查处和远程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的非现场查处两种情况。
(一)在交警现场查处情形下:
①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立即驶离的就不再给予处罚。
②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影响不大的,通过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形式,告知违法并取证,并告知于5日后持本告知单到XX大队接受处理。被拍的违法行为在5日内经审核,可能会被审核录入违法处理系统。
③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在现场给予处罚后,仍要责令其立即驶离。
④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且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使用拖车将机动车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当场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目前,拖移车辆不收费,只收停车费。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中规定,拖移机动车产生的拖车费用和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⑤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使用拖车将机动车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应当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或者公布查询方法)、处理地点、时限及处理时需要携带的材料。
(二)在交管部门使用远程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非现场查处情形下:
现行有效的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尚未生效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建议稿)》中这样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登记信息中的联系方式予以告知后仍未驶离,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
该条文并没有规定在不联系驾驶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集相关证据,而是将告知劝离作为了执法的必经程序,对交警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有极其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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