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著作权收益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有股票、基金如何分配?
《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何谓婚前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如何区别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归属?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父母出资,未能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出发点和意图,并不是说对个人的一种赠与,而将自己子女的权利排除在外。而实际上,该种行为更是为了给自己的子女提供一个基本的物质保证,使夫妻双方婚姻生活更稳固,幸福,长远。所以在实践中不能简单的对上述法条进行套用,而不顾个案的实际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本法条的规定,我们不难推断,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特别声明外,应当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虽然本法条中说“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讲,“除外”应当理解为除特别声明是为“自己子女”的赠与除外,而非给“对方子女”。同时,本案例中的情形与《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应当从实际出发,综合考量,尽量还原当事人的行为初衷。
从婚姻法基本原则角度考虑,婚姻法主张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如果简单地依照登记主义的原则处理,将房屋产权判定给男方,势必会侵害女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有违立法精神。而相比之下,将房屋产权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来看都比较适宜,也极易平复女方心中的不平,从而避免负面效果的产生。
6、出轨一方,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以上情形才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外情过错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所以,婚外情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享有和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7、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多分财产?
我们常常会看到,无过错方基于过错方有过错,而要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财产。实际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但可以请求法院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因此,只有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即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协议无法处理时,当事人才可要求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8、何谓“青春损失费”?数额如何确认?
“青春损失费”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9、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金”?
“经济补偿”是指《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①适用前提只能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一般不会出现此类补偿问题;
②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只有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③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
“经济帮助金”是指《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时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司法解除一》第27条。因此,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10、什么情况可以要回“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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