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金融就是以钱为基础,都是跟钱相关。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首先看法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是其实就是赚公众的利息差。
例子:甲某到村里100人,每人收10万元的投资款,最终筹集了资金1000万。甲定期给村里年化收益10%(稳定、准时、信誉好)。然后,甲某因有大额现金1000万的优势地位,就找那些达不到银行条件或其他原因,其得到放贷20%的利息。最终,甲某赚了中间费用10%的利息差。
看似地,村民利息高有利,甲某得到收益有利,贷款方收受贷款缓解压力,感觉三方都获利,好似完美。
但是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是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银行的职能,国家通过银行来进行金融秩序管控的(简单,国家严控小型媒厂,防止恶性竞争和提高安全系统的目,然后就不放贷,但这种影子银行私下却继续贷,就会导致国家管控效果打折)。
二是可能造成恶性金融风险。可能加杠杆(就是因为利高所以再贷款进行转借给私下地下银行),最终可能导致无保障的投资者们,本金也会没(有可能因为非法吸收太多存款,同时又没有合适其他借贷,或其借贷对象破产等原因,直接平台“跑路”了)。因为利高很容易不长久(毕竟一直利高的事太太少,利高也代表分险大,但是这种情况下,平台的非法性,导致其责任感也很低,风险时有难控制),很可能最终结果“烂尾”(参与的广大大众本金都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起大范围公众本金都没的情况,进而进行上告、游行等情况,直接从金融秩序破坏升至破坏社会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存款。
不包括“亲朋好友的钱”。因为亲朋好友就算没还,一般也不会引起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亲朋好友的钱很多的时候,其出借或出资时已有心理预期的。比如,温州模式的“家族凑钱模式创业”,成功会自己回报,失败也不会追究。
因为“公众”就不会考虑这么多,少了责任感,同时公众也是有期待的。因为是公众的钱,可以是直接吸纳,也可以是间接吸纳。“间接”比如发动亲朋好友对公众借钱。
总体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危害相对较小(定罪三年以下的初级可看出)。
毕竟很多是,吸纳后确实破产(放贷出去收回等情况),其仍然认账但确实无法还,只能赖着。
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与联系
但是如果,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跑了,直接就是是诈骗罪(以许诺高利的虚假信息骗取资金)。
一个人的钱被带跑是诈骗。那一群人的钱被带跑那是集资诈骗。
银行的钱被带跑是贷款诈骗,保险公司的钱被带跑是保险诈骗。
诈骗类的犯罪是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以利息差获利为目的。
过高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合理的利率要受法律保护,本金更受法律保护,受保护就不犯罪。
拿自己的钱去放贷,不构成刑事犯罪。
放高利贷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拿自己的钱放高利贷不构成刑事犯罪。
亲朋友好友的钱也相似于个人的钱,也不构成犯罪。
放高利贷本身很可能引发连锁的其他犯罪。因为,接受高利贷的单位或个人,很多都是信用差、抵押物少的情况。(当然,个别存在应急的临时高利过桥贷是时间原因导致的,银行反应慢是很多放高利贷的生存空间)
为寻求追加本金或利息,可能采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各种犯罪。讨债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行为。目前,一些软暴力的行为也是常有的。
另外:2019年开始实施。
最高司法解释:拿自己钱放贷,简单的放贷不管,但是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进行放贷的,要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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