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是什么(过错责任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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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在先,必须担责)

法言俗语

电影中有句台词,任何时候都不要轻易犯错,犯了错就要付出代价,这句台词反映的就是民众心中对过错最朴素的认识,也是过错责任的法理基础。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责任认定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成立要件包括四个,即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另外,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要考虑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减轻部分损失的依据。

生活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责任的情况出现最多。小张驾驶机动车闯红灯行驶,不管是故意硬闯,还是因走神等原因误闯,即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与正常行驶的小王发生碰撞,造成小王车辆毁损,人员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小张在事故中负全责,交警队关于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小王在法院起诉小张,请求小张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由小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也是基于小张违反交通法规,有过错在先造成了小王损失这一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小王也存在过错,那么就按照过失相抵原则进行责任抵消,这属于一般规定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会提及。

《民法典》关于过错责任的表述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相比,补齐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在条文表述中未提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在审判实务中,虽然法官基于对法理和审判实务的共识,在适用该条款时基本不会发生偏差,但毕竟在立法表述上不够完备。《民法典》在表述时增加了“造成损害”的限定,补全了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两要件,建立起完整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为社会大众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为社会有序、安全、按规则运行搭建了法治基础。

以案释法

2019年5月,孙某会与路某红因为抢买蒜薹发生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路某红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3343.37元,某县第三人民医院的临床诊断为胸部外伤。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鉴定意见为路某红左大腿部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7月5日,某县公安局作出东公(斑)行罚决字[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孙某会因琐事殴打路某红,违法行为成立,对被告罚款300元。路某红起诉请求孙某会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邻里之间在抢买蒜薹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后,应本着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友善和睦的原则,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原、被告双方因排队产生误会后,被告应该耐心解释,合理沟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应该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致使原告受伤,故其应对本案纠纷负主要责任。原告亦应该耐心解释,合理沟通,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在明知自身心脏不好的情况下与被告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激化矛盾,最终致使原告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根据过错程度,对原告在某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的损失,法院认为以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侵权人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采取了错误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还有的侵权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此时侵权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过错责任的一般归责方式。对于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归责方式,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当事人应该熟悉国家法律规定,了解自身权利义务边界,克制自身行为,对自身行为尽到谨慎职责,不要因为故意或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的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被侵权人应该特别注重自身的证明责任,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都应该由被侵权人进行证明,其中证明侵权人的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属于证明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被侵权人应当特别重视。

对自身的损害,比如人身损害、财物损害等情况要通过验伤评残、鉴定机构鉴定、公证机构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损害程度,以便诉讼时进行索赔。对侵权人的过错应该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有关机关的调查笔录、勘查记录等方式进行记录取证。总之,被侵权人应该树立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尽最大能力完成对过错责任四个要件的证明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推定你有错,无错需自证)

法言俗语

过错推定责任也叫过失推定责任,它从本质上说,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对过错的要件要实行推定而不是认定,它是过错责任的特别归责方式,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用法律术语表述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在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可以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的一种适用方式,过错推定责任一般应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即必须有具体法条的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则行为人因担负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加重加害人的责任,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前几年,国内发生过好几起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例如,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造成1死1伤的悲惨结果。2017年1月29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一名游客在近距离逗老虎时被老虎咬入园内。下午5时,该名游客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于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就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动物园应该举证证明自身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手段等符合保护游客安全的条件。过错推定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运用。

以案释法

2011年4月10日15时左右,谢某某(4岁)与其父母至上海动物园游玩,当行至猴子展区,谢某某给猴子喂食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出事前和出事时,动物园的工作人员均未出现,后谢某某及其父母自行报警,并至上海市儿童医院进行医治。双方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诉至法院,谢某某一方认为,动物园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管理技术不合格、防护设施有瑕疵导致谢某某可以随意钻入,故动物园有过错,谢某某要求被告赔偿。上海动物园则认为自己已尽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已设立了完善的游客游园安全规则。

法院认为,就上海动物园而言,其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幼童钻入的可能性。本案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谢某某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救治。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上海动物园关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护观点,法院亦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原审法院酌定谢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对谢某某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鉴于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或者协商时应该分辨自身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该类侵权行为,如果被侵权人仅以本法条主张侵权人应按照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赔偿义务,那么被侵权人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的行为人,如动物园、建筑物的管理人等,应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手段,明确管理职责,时刻检查管理或安全漏洞,采取尽可能完备的方式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自己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行留痕归档,以备诉讼时提供不存在过错的证据。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对错,皆需担责)

法言俗语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需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必须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他的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时,不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四是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归责的一般原则一直被广泛适用,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高度危险活动广泛发展,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让受害人能够得到金钱赔偿的救济,无过错责任应运而生。在高度危险活动日益频繁的时代背景下,对一些事故继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一是会使受害人证明行为的过错更困难;二是行为人也会找出各种无过错的理由进行抗辩,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最终的结果是大量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法律让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非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发展允许其存在。但是,由于这些活动充满不同寻常的危险,且这些风险多数是不可控制的,即使采取所有预防意外的措施,也不可以避免危险,如高空作业、交通运输等行为必然存在一定的伤亡率。在这些危险活动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因为其知道意外的发生而没有加以防范,而是其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别人面临这种特殊风险,法律允许其活动的条件是他必须对这种风险产生的后果负责。

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释法

2014年10月22日,一审法院受理第六工程公司诉众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六工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众森公司向第六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停工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款项;众森公司支付第六工程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一审法院根据第六工程公司申请于2015年4月1日裁定查封、冻结众森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亿元及相关财产。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第六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众森公司的冻结;一审法院于2016年6月11日作出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后,众森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第六工程公司向众森公司赔付严重超标的查封损失1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等由第六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因《侵权责任法》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未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二是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三是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与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众森公司主张第六工程公司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众森公司应当提交证据证明第六工程公司在前案中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众森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从众森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事实来看,众森公司认为第六工程公司前案中诉请众森公司支付工程款201524075.4元,众森公司实际只需向第六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840324.97元,第六工程公司却查封了众森公司价值230013845元的房产,超过实际应付工程款,因此第六工程公司存在超标的恶意查封的故意。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依法生效的裁判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仅是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事由,不是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终局确认,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寻求司法救济而申请财产保全,仅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以最终的裁判结果来衡量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因第六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观上无过错,且众森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第六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产生了实际损失,故众森公司主张第六工程公司承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范畴。《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类型看,并不包含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中第六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首先应看其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并不能看出第六工程公司具有通过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众森公司权利的主观故意。申请保全错误须以保全申请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为条件,基于上述事实,一审认定第六工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无过错并无不当。在第六工程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众森公司诉请第六工程公司承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众森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如用人单位、监护人、雇主、动物管理者等身份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监护对象、管理对象或饲养对象的监管或管理,通过提高管理要求,建立安全制度,培训安全常识等方式,尽量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产品生产企业、高度危险作业者、极易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等主体,因为自身产品、工作环境、工作工艺流程等原因,本身侵权发生的概率较高,或一旦侵权发生,给自己带来的损失较大,应该建立风险分散的意识,采取商业保险等手段分散风险,减轻自身压力;建立瑕疵产品召回等制度,将侵权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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