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营业的,以实际经营周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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