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答辩及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周天,男,汉族,19 年1月1日出生,住香港,港澳台身份证号:Home19000(7),手机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张三诉周天、杨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9年 月 日,申请人收到了贵院的答辩通知书及2019年5月7日的开庭传票,得知:原告张三诉称,2013年被告周天将位于金水路000号房屋,以2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张三,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先期支付给周天110万元房款,剩余款项在办理过户后付清全部款项,基于朋友关系未签书面协议。2013年8月30日,原告向周天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时,周天就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简单装修后,就搬到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仍催促周天尽快给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周天系香港人,且其工作繁忙及其爱人也在香港没有时间处理此事,以致拖着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2月14日,原告回到家看到门上贴了一张郑州一法院所下发的(2018)豫01 执0000号公告一份,公告要求原告需在2018年12月17日从房屋中搬出,经查阅此案卷宗,才知该房产由被告周天以卖给了杨一。这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周天与被告杨一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申请人系香港人士,且住所地非中国大陆,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答辩通知时间却为7日,且申请人需调取有关证据,故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30天的举证、答辩期,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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