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乙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婚后继承、接受赠与所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遗嘱、赠与合同内确定该房产只归夫妻一方的,那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双方继承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婚后一方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也许夫妻之间并没有觉得有何不妥,但是万一将来这对夫妻离婚了,留下遗产的父母也许九泉之下难以面对子女失婚失财的人财两空局面。父母们若希望规避这一风险,使得子女即使失婚也不会失财(此处“财”,仅指父母遗产),则须于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子女为遗产继承人,并指明其所继承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遗产的继承一般情况下应当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其它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上对遗产分配有特别说明属于哪一方的,则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进行财产分割。
所以特此提醒即使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均对遗嘱无争议,也不要因为遗嘱内容与法定继承的结果一致而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以免未来婚变需要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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