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品牌处罚标准是什么(假冒名牌产品的处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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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违反管理规定的,会触犯刑法,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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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8月,汪宇波从周根发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以每件850元、950元和1,2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销售了420件给周某、刘某,销售金额为498,000元。2021年8月26日,绥阳县公安局在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杰邦服饰有限公司三楼仓库、辛庄镇谭塘村俞仁国家出租房和辛庄镇新阳大道63号德邦物流营业部二楼查获周某、刘某存放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170件。

2021年12月17日,汪宇波到庐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汪宇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林日升律师解答:

汪宇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汪宇波销售金额达498,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汪宇波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林日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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