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子女结婚后一般都会在父母原有的宅基地上另行建房,另外登记户口,但是宅基地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宅基地的使用权证往往只有一个。这也就导致了生活当中常常有拆迁户反映,征收方总以只有一个宅基地为由进行搪塞,降低拆迁补偿。那么,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还是以“宅”为单位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为大家讲解其中的答案。
实践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到农村的宅基地。而一户就是以户口本为标准。如果户口本上是一人,那就是一户。当然,满足农村分户条件,也可以申请单独立户,同时可以申请农村的宅基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以及“一户多宅”“一宅多户”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规避分户的问题,个别地方政府给当事人合法的宅基地扣上“一户多宅”的帽子,以此为由掩饰其违法的征收行为,但实际上政府不能违法收回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一般来说,安置补偿是以“户”为单位,不是以“宅”为单位。但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根据《物权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落实在土地权利证书以及相应的土地登记簿中。而不能因法律规定以户为单位享有使用权,就忽视物权登记对共同使用权人个人的权利保障作用。因此,如果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出现错登或漏登,且拒绝变更,相关权利人就此提起诉讼,具有原告资格。
子女长大成人总会单独成立一个新的家庭,那就组成了新的一户,就是我们常说的分户,那么就可以基于新的一户而分得一份新的宅基地了。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没有相关宅基地使用权证,也一样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史律师提醒大家!
农村宅基地是广大村民朋友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宅基地分户问题比较复杂,大家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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