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规则和原则性质不一样。
规则是“应该做”的规范,原则是“应该是”的规范。“应该做”就是说规则是直接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有关主体应该做什么。“应该是”是说原则不直接针对人的行为,而是直接针对规则,规定了规则应该是什么,规则应该符合原则。规则直接针对人的行为,人不能同时做出两个截然相反的行为,因而两个冲突的规则不能存在于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除非二者是一般和例外的关系。但是法律原则并不直接针对人的行为,因而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可以存在于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
二、规则和原则的确定性程度不一样。
相对于原则而言,规则是明确具体的。一个规则越明确越具体,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弱,所以规则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和削弱自由裁量,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示。原则只是为人的行为大致设定了不能逾越的边界,因而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在法律原则之下,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规则和原则关注的对象不一样。
由于规则是针对某个范围内的所有人而制定的,因而一条规则仅仅关注的是某类行为的共性,它无法照顾到个案的个别性和特殊性。原则赋予了适用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赋予了适用者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便宜行事的权力,因而原则既可以针对某类案件的共性,也可以照顾到个案的特殊性和个别性。
四、规则和原则覆盖面不同。
一个概念内涵越确定,其外延越小。规则比原则确定,因而规则的覆盖面要小于原则。一个规则只针对一类行为,但是一个部门法的原则针对该部门法所调整的所有行为。
五、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方式不一样。
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先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然后在找到适合该案的法律规则,把法律规则规定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得出判决结论。在众多同类性质的规则中选定了一个规则后,其它同类性质的规则就不能适用于该案。比如,王某使用十万假币在某商店购买10箱洋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行为既构成了使用假币罪,又构成了诈骗罪,法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规则来定罪量刑,而不能同时定两个罪名。也就是说,一个规则对一个行为而言,只有两种情况,要么百分之百的适用,要么完全不适用,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性质的规则共同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情况,在上述那个案件中要么是诈骗罪,要么不是诈骗罪,不能说这个行为40%是诈骗罪,60%是使用假币罪。
规则的这种适用方式被称为“全有或全无”。而原则则不同,规则是根据原则制定的,一个规则背后,有多个原则。比如一个刑法的罪名规则至少同时体现三个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适用一个刑法的罪名规则,就是在同时适用三个原则,也就是说不同的原则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个案件中。当多个原则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时,其强度可能是不一样的。比如有些刑事案件可能更关注罪刑法定一些,但是更关注罪刑法定并不意味着不受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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