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下午,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召开刑事条线辖区指导片会。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陆卫民,上海高院刑事庭庭长薛振,上海一中院二级高级法官周强、刑事庭庭长余剑、研究室主任郑天衣,辖区各基层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刑事庭庭长、副庭长,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少年家事庭、申诉审查庭相关负责人及刑事庭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议由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庭长余剑主持。此次会议对辖区改发案件总体情况、重点改发案件与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围绕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四类问题进行讲解。
目录
01、分析改发案件 统一审判思路
02、聚焦实践难题 研判适用规则
03、领导总结
PART 01
分析改发案件 统一审判思路
上海一中院刑事庭副庭长李长坤对过去一年来刑事二审改发案件的总体情况、改发原因等进行分析,并就改发案件中反映出的适法共性问题进行了讲解,重点围绕数罪并罚、涉案财物处置等进行解读和说明。
李长坤 上海一中院 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刑事庭副庭长
(一)涉案财物处置的裁判主文表述
1.高度重视判决主文中对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避免遗漏追缴、退赔判项。一审未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由二审直接改判,如此处理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查扣在案的财产或对被告人判决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不能不予区分,一律发还被害人。应当查明被害人损失是否系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不应发还,而是没收上缴国库;查明被害人是否基于行贿等犯罪目的或严重不法目的遭受损失,此类情形下,即使被害人损失的系合法财产,也应不予发还。
3.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周延、准确。判决主文确定非法集资各被告人的退赔范围要慎重,应当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所处层级、实际岗位职责等,结合其参与非法集资行为造成损失数额与个人实际违法所得数额,合理确定其退赔责任。此外,判决主文中对追缴、退赔、发还具体金额的表述要准确。
(二)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理
1.犯罪工具的认定规则。一是认定为犯罪工具的财物与犯罪之间一般应存在直接或密切的联系;如果财物主要系日常生活所用,偶尔用于实施轻微犯罪的,则一般不宜认定。二是认定为犯罪工具的财物一般应当归属于被告人所有;如果财物系善意第三人所有的,则一般不宜认定。
2.违法所得的收益或孳息应一并追缴处理。用赃款购买房产案件中,如果购房款全部是赃款或者部分源于赃款,则不能仅追缴赃款本金,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应予以追缴。
(三)数罪并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1.判决宣告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罪行(含同种罪与异种罪),对被告人未并案审理,而是先行判决并待刑罚执行完毕后另行审理其他罪行的,一般应实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另行处理新发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判决宣告后,被判刑的罪犯因某些原因尚未交付执行,其在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前又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4.判决宣告前,司法机关已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其他同种罪行。对被告人未并案审理,而是对其中部分犯罪事实先行判决,之后再对被告人以同种罪数罪并罚的,鉴于对被告人本应按一罪处理,决定执行刑罚时应与按一罪处理的刑罚大致相当。
PART 02
聚焦实践难题 研判适用规则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规则
讲解人 张金玉 上海一中院 刑事庭审判长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规制的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帮信罪和其他犯罪的关系。
一是帮信罪与其他犯罪的帮助犯。因帮信罪规制所有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其他犯罪帮助犯规制某一类犯罪的帮助行为,在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范围内,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帮信罪属于一般法而非特别法,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此外还需注意帮信罪第三款的特别规定,如果其他犯罪的法定刑比帮信罪要轻的,仍需适用帮信罪。
二是帮信罪与其他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罪名。因为帮信罪规制网络犯罪的所有帮助行为,其他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罪名规制网络犯罪的某一类帮助行为,二者也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罪名。
三是帮信罪与帮助行为构成的其他罪名。在法定刑不同时,根据帮信罪第三款规定,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在法定刑相当时,因涉案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是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故一般情况下优先适用帮信罪。
(二)新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讲解人 王 莉 上海金山法院 刑事庭审判员
随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不断演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批量出售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介质的行为,例如,批量出售实名制电话卡的行为,能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处?
一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应当重点把握信息属性、特定关联性(可识别性)、真实性这三个特征。实名制电话卡本身只是一种承载了通讯功能的介质,不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属性,不宜将其直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但同时应当注意,实名制电话卡内确实存储了可以与特定自然人关联的“公民个人信息”,且上述信息易被获取、利用。
二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综合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要素判断行为对象是否为电话卡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行为人明知购买者使用卡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予以出售的,主观上具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故意,客观上具有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则可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处罚。
(三)袭警罪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司法认定
讲解人 卢进 上海闵行法院 刑事庭审判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情节加重犯采用的是“手段+后果”的立法形式。
一是手段要件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结果要件是一种递进关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作为解释手段行为的限制条件。
二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是指将枪支、管制刀具直接作为实施侵害警察人身的工具。枪支的杀伤力和杀伤范围较大,对枪支使用的认定限制应小于对管制刀具使用的认定限制;认定“驾驶机动车撞击”不宜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过高限定。撞击的对象一般直接作用于警察身体,是否包含警用车辆、警用设施、设备,应根据撞击产生的破坏力能否间接作用于警察身体进行认定。认定其他手段时应当注意加害手段要具有暴力性且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和“驾驶机动车撞击”的危险程度具有相当性。
三是判断暴力袭警行为造成的危险是否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根据案发当时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四是袭警罪的加重情节仅能涵盖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袭警行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袭警,造成警员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相应罪名定罪并酌情从重处罚。
(四)非法集资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思路
讲解人 胡健涛 上海一中院 刑事庭审判长
非法集资案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及罪数的判断是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两个方面来综合判断。对非法集资行为方式的审查,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虚构、隐瞒与融资项目有关的主要事实和真相,可认定对募集资金起着关键作用的欺骗行为。一般可从融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夸大项目的收益回报情况、担保是否真实有效等方面把握。对资金项目的审查,要在梳理募集资金的去向的基础上,推断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投资回报率是否能覆盖融资成本,归还本息是否主要通过借新还旧等。
二是罪数的判断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评价。对于主观上存在明显犯意转化、客观上能够独立评价的先后两个非法集资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两罪。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同时存在个人花用的,要从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整体把握。
薛振 上海高院 刑事庭庭长
上海高院刑事庭庭长薛振肯定了一中辖区片会的内容和效果,并结合其审判经验,对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应当高度关注的几个问题作了提示和指导。
PART 03
领导总结
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陆卫民对上海高院薛振庭长、辖区法院院庭长的到来表示感谢,认为会议围绕辖区法院具有适法共性的疑难问题展开,组织有力、内容充实、效果显著,并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要注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刑事法官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加强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刑事案件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要注重新类型案件的适法统一
利用好合议庭、专家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判,总结裁判思路和认定规则,促进适法统一。
三是要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刑事法官要进一步提升法律素养,领会法律精神,夯实专业基础,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加快知识更新,适应时代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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