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适用于,立案时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不全,在开庭前或开庭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法院就事实与理由部分提交补充 起诉意见。
补充起诉意见
原告 诉被告xxxx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补充如下起诉意见,以支持原告的诉请。
一、被告违背征收拆迁目的使用房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时,是以修建地铁绿化的名义对xxxx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的居民房屋进行了征收。到如今,地铁线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却没有被拆迁,被告将征收的房屋划转到了xxxx轨道交通公司(现更名为xx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其为了增值营利正在进行装修,被告的此种行为已经完全违背了征收目的。
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前置程序即征收程序严重违法,主要情形有:
1、被告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补偿方式只有一种:一次性货币补偿,没有提供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在补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2、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违法。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过程中,确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时没有得到包括原告在内的统建楼2、3、4号楼被征收人协商同意,也没有通过被征收人多数投票表决确定,也不存在摇号、抽签的确定方式。总之,本次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不是由被征收人确定的,是由被告单方确定的。
3、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没有作出分户评估报告是违法的并且导致原告在后期对房屋价格不认可时丧失了申请复核及鉴定的权利。被告在征收原告房屋过程中,从没有给原告出具过分户评估报告,也没有评估机构公示过分户评估报告并进行现场解释说明。
4、被告以临时成立没有主体资格的xxxx地铁线征收指挥部与原告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法。
综上,被告对xxxx统建楼小区包括原告在内的2、3、4号楼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程序出现了重大违法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后期地铁线投入运营,被征收房屋不需要拆迁的情况下,没有主动纠正违法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恳请法庭依法纠正被告的违法违约行为,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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