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例(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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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一个非常容易被提及而又非常难立案追究的罪名。出轨者众,有非婚生子女者不少,婚姻中的“受害者”经常会想要维权,这个罪名便轻而易举地映入了他们的视野。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因为【重婚罪】很可能是一个大多数时候都只可远观而不可适用的罪名。

依据我国现在的婚姻形势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希望用【重婚罪】来维护自己权益的群众尤其是女性群众在这五年内会越来越多。(五年后应该不会,因为结婚的人会越来越少,基数少了也就没有重婚了,初婚都没有了,是很难谈重婚的。)

对于【重婚罪】,非法学人士普遍存在很多认知误区,主要的误区如下:

出轨=重婚 ×

长期稳定地与出轨某人=重婚 ×

到处出轨=重婚 ×

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长期出轨并与他人生育孩子=重婚 ×

长期出轨并与他人共同生活=重婚 ×

长期出轨并与他人共同生活兼生育孩子=重婚 ×

以上种种误区,皆因大家放大了“出轨”这件事在法律上的意义,从道德的理念出发认为出轨是一件值得被刑法关注的事情。但出轨,在中国内地的法律中,并不算一件很大的事情,在刑法中更是基本nothing。

除非夫妻双方有一方具备军人身份,才有可能成立【破坏军婚罪】,其他情况下,对实施出轨行为的人,要想通过法律对其予以制裁,是真的很难。

由于婚姻分为法定婚及事实婚,一般来说行政、司法机关严重的婚姻,以法定婚为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承认事实婚,在这样的前提下,要通过重婚罪来制裁存在长期出轨行为的配偶,是必然会更加困难的。因为大多数存在出轨行为的人,并不会脑子一热,再去领另一本结婚证。

(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还未实现全国联网,给了一些有心多婚的人士很大的“利好”,可以在不同的省份办理结婚证而不容易被发现。另外,还要关注一点,就是假设对方曾经在港澳台或者外国进行过婚姻登记,国内的系统基本上查无可查。但是如果确实能够查到对方进行过婚姻登记,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诉,详情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967号 ——法兰克·巴沙勒·米伦等重婚案。)

而纵观【重婚罪】的判例,基本上能被定罪量刑的也是两次“法定婚”居多。为什么突然多领一本证?经常都是后者的第N(N≥1)个结婚对象本来并不知道自己的结婚对象有配偶,这位已有配偶的人士对其“单身”,最后为了将谎言延续下去,迫于无奈和“新人”去办理了新的结婚证(所以后面这本结婚证实际上在出轨方心里=出轨许可证?)。

“一个谎言,要用一千个谎来圆。”

然而要请律师代理、自诉对方重婚的,99%是配偶方出轨并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但并未与“第三者”领证的情形,因为正如上述所言,很少人专门为出轨去领证的,毕竟大多数情况下新的结婚证又不是出轨许可证,出轨也不需要许可证。

这就导致,最想要提起【重婚罪】刑事自诉的人,恰好是最难用【重婚罪】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的人。

那么【重婚罪】自诉的要点究竟在哪?

在于用有效证据证明出轨方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是蒙受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具体包含以下情况(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不予讨论):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没有配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上文已经说过,能够以【重婚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是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但法律服务需求高的基本都是有法律婚后再发生事实婚的,即第2/3/4种情况。

在证据上,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些证据如何收集?

简单列个表吧,但已经能感受到复杂了。

序号

名称

证明事实

来源或取证方法

取证难度

1

前“婚”的结婚证,(如有)后“婚”的结婚证(合法或伪造均可)

某人与出轨方是合法夫妻。

★★

2

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

出轨方与出轨对象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出轨方的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记录、手机相册、电脑邮件记录、电脑相册、电脑硬盘、U盘等

★★★

3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对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拍照、截图及完整录像,尤其是对双方以夫妻相称的聊天内容及个人账户信息

★★★★

4

邻居、保安、朋友、同事等证言(越多越好)

★★★★

5

悔过书、保证书、情书等

出轨方本人

★★★

6

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

★★★★★

7

出轨方和出轨对象及非婚生子女同进同出或者有亲密动作的视频、合照、婚礼视频或照片(基本没有婚礼)

邻居居所的门口安装摄像头装置、对第三者居所的门口及阳台等公开场所部位进行拍照

★★★★

8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子女所在学校的父母信息登记表

双方有共同生育、抚育子女行为,出于共同抚育子女的需要,非法同居时间比较长

★★★★★

9

快递签收单备注

出轨方与出轨对象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相关人员扮演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到第三者的居所给自己的配偶送去一定物品(如书籍等),同时向第三者表明这物品比较贵重,必须要本人亲自签收,借此询问第三者与收件人是什么关系,确定关系后才能代收,并让第三者在签收栏中备注身份关系,同时同步录音录像。

★★★★★

其实我也会同情这些希望提起重婚罪的受害者,因为基本上,这些当事人都遇人不淑。但我国的法律不防止别人轻率地进入婚姻,也不拯救感情被践踏的灵魂。所以“受害者”才来寻求律师的帮助,想提起重婚罪,那么律师可以做到吗?

恕我直言,成功立案的几率是真的低。

在如今的婚姻立法状况、司法行政情况及国民婚姻大势下,要求律师一定能对重婚罪立案,其实是要求法律做立法和司法都不太支持的事情。要求律师通过对重婚罪立案来“拯救破碎的灵魂”,可能是要求律师做上帝的事情。

(也不是一定不行,但是哪怕可以,收费也肯定是天价,请注意,不是高价,是天价。因为这种案件,律师真的“太难了”。当事人还是要考虑一下自身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花费这样的代价去自诉,因为本罪的入罪门槛真的很高。)

当然除了少数成功可能性真的为零的案件,类案成功几率低不代表完全不可能成功。很多案件成功立案的案件,类案成功率一开始也低,个案成功的可能性也是在律师接手之后一步步提高的。

成功案例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

如何避免被“重婚”?

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广大女性带来一些清醒认知,至少知道自己是抱着什么样的目的去做这件事,对结果抱有什么样的态度,对事件抱有怎样的决心。

与其到时候去找律师要提起重婚罪自诉,不如做好风控,谈恋爱之前仔细调查一下对方的婚史,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因为想提起重婚罪自诉的99%是女性。

另外,不要试图从他人的话语中找出某名男士是否单身的“证据”。物证胜于人证,事实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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