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认为,对于该法律条文不应做机械理解,比如以下这起离婚案件。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在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便因男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所涉及的主要财产为男方名下银行存款。为此法院调取了男方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其中显示在双方登记结婚后的第三个月,余万元的款项进入并在女方起诉离婚前又被转给了男方的母亲。对此,女方认为该收入为婚后取得,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其同意在离婚前私自将款项赠给他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男方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上述资金的进出事实,男方均认可。然而,男方主张该笔资金来源于自己婚前投资的一块和田玉石的售出款项。为此,本律师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男方在婚前购买玉石的资金往来明细、购买合同以及婚后出售该玉石的记录作为证据。本律师认为:虽然男方的这笔收入发生在结婚后,但根据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看,男方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而且是在婚后仅三个月内很快变现。同时,女方从未参与其中、协助男方并作出贡献。法律虽然规定了婚后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背后的法律原理乃是婚后收入往往与夫妻之间相互支持、配合、共同付出相关,因此才规定此类收入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的该笔收入完全与女方无关,因此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根据男方投资时间、变现时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一系列事实,认定这笔钱为男方的个人财产,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事后,本律师询问男方为何要在离婚时将这笔钱转给其母亲。男方的回答是:担心这笔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女方分走。虽然这个解释也在情理之中,但对于男方来讲却给其增加了不少的风险。假设这笔资金纯粹就是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这么干将很可能被法官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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