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商家送其一个电水壶作为赠品。回家后,孙某发现电水壶是“三无产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返回商家要求赔偿。但商家以电水壶是附赠产品,没有收取费用,所以也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孙某是否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呢?
以案释法
赠品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商业赠与是买方必须先行购买卖方商品,并且在支付对等的价格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可见,附赠行为与销售行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实质仍是一种有偿买卖的法律关系。赠品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赠品如果属于“三无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赠品价值三倍的金额赔偿。本案中,孙某是基于有偿购买洗衣机而得到的电水壶,因此其有权要求商家赔偿水壶价值三倍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示
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日常消费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赠品问题所造成的一些消费者纠纷,商家多以“赠品没收钱”为由拒绝为赠品的质量问题负责,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赠品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一定注意看产品包装上的标识。一般情况下,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标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规格型号、生产合格证等内容。如果产品有保质期限,包装上也应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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