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受理的
这种情况下,仍然会判决借款人承担人2分的月息。
民事案件的一审程序一般在3到6个月内就走完了,如果你的案件是在2020年8月2日受理的,现在应该早已经结束了。
如果你现在还没起诉,就不一定会按2分的月息判决了。你所面临的就是以下的两种情形。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且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日当天及以后受理的
这种情况下,利息如何确定,要看借条是什么时候成立的。
借条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借款实际发生的时间。
从借款发生时一直到2020年8月19日的月息都可以按照2分计算;但是,从2020年8月20日当天开始, 月息就只能依据你起诉时候的1年期LPR的4倍计算了,计算公式是:起诉时的1年期LPR×4÷12。
比如你是在2020年1月1日把钱借给别人的,当时约定的是2分的月息。如果你在今天(2021年8月26日)起诉对方还钱,你可以主张的利息就是:
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月息按2分计算;2020年8月20号到今天的利息依据1年期LPR计算,因为你起诉时的1年期LPR是3.85%,那么代入公式,月利率就是3.85%×4÷12=1.28%,也就是将近1分3的利息。
如果借款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当天及以后,月息一律依据借款发生时的1年期LPR计算,公式是:借款发生时的1年期LPR×4÷12。注意,这里是借款时的LPR,和你什么时候起诉没有关系了。
有的朋友会问,为什么有一段时间的利息没有按照2分计算呢?
这就是第三种情形,也是不少律师疏忽了的情形。
3.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日当天及以后受理,但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比如,你在2019年1月1日把钱借给了别人,虽然约定的2分月息,但是由于你没有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起诉,2分的月息法院就不再支持,借款期间的所有利息都会根据你起诉时候的1年期LPR的4倍确定。
这是一个突破了法律溯及力的条款。这样看来,如果到了通过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的地步,还是抓紧起诉的好。一个拖拉,月息就从2分降到了1.3分。
尽管如此,如果你手中的借条上约定的还是2分的月息,也不用过于担心。法律只是对于超出的那一部分利息不再支持了,并不是完全否定你的利息。所以,你仍然可以凭借手里的借条去要利息,只是变少了而已,不用非得让对方重新写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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