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
一、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出生时为死体的除外:
二、仅限于“为保护胎儿利益”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包括负担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效果:
一、若胎儿活着出生,胎儿自受胎之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胎儿溯及自受胎之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相关案例:
李某怀胎五个月,老公杨某因意外去世了,留下大笔遗产。此时杨某的哥哥杨大对李某表示其弟弟已去世,但孩子还未出生,没资格继承杨某的遗产。李某应该怎么办,肚里的宝宝有资格继承遗产吗?
解答:李某肚中胎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可以主张分割杨某的遗产时应为胎儿预留继承份额,若胎儿流产或出生时为死婴,才失去保留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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