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开始能够接受写遗嘱来处置自己的遗产,但随之而来的就是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问题,明明是老人亲笔写的遗嘱却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无法产生效力,导致遗产最终无法按照老人生前的意愿被处置。
在司法实践当中,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有很多原因也是各不相同,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5种常见的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大家在书写遗嘱时一定要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以免辛苦立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5种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1.立遗嘱时老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是老人生前处置自己遗产的一种方式,属于一种民事行为,而做出的民事行为有效的“基础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立遗嘱的,所以立遗嘱时立遗嘱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做出处置遗产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遗嘱形式有6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求不同,举个例子:老子自己在家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它需要老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果遗嘱形式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注意:《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3.遗嘱内容不清或有歧义
老人的自书遗嘱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遗嘱内容不清晰、难以理解甚至出现歧义,这种情况由于无法确定老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被继承人书写遗嘱最好简洁、明了,清晰的罗列自己的各项财产,并确定每项财产的继承人(写清身份证姓名、注明身份证号),房子写明房产的确切地址、车子写明车子的车牌号(车辆型号)等信息。
4.遗嘱当中处置他人财产
看到这一条大家可能有些疑惑,自己的遗嘱怎么可能处置别人的财产呢?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并不少,主要原因在于夫妻一方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置,我们在结婚后(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获得的大部分收入一般都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财产大多数时候往往由我们个人“掌控”,这可能会出现在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处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前段时间有一个案例上了热搜,丈夫和妻子分居多年,并且在这期间与其他女人同居并共同生活,丈夫过世前将自己的遗产都留给了后面和自己同居的女人,遗嘱内容、形式没有任何问题,但遗嘱却被认定无效。
原因就在于遗嘱的内容将遗产留给了“小三”,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所以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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