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情形,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夫妻离婚毕竟是一件谁也不愿看到的事情,但如果分手不可避免,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好聚好散,协议离婚最好。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经与另一方协商不成的,一般都会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并引发诉讼纠纷,法庭上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法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法官判案的依据最终需要证据的支持,没有证据,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每个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离婚的诉讼周期以当地为准。
一、证明原被告符合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各项相关证据。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登报资料等证据。
4、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报警记录、证人等相关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共同财产部分
(1)房产等不动产:购房合同、产权证(现在叫不动产所有权证)、发票、查册表等。
(2)车辆:行驶证最佳、如无则拍个照,拍下车声和车牌。
(3)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名称,有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最好。
(4)股票(份):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票代码、基金账户等。
(5)基金:基金公司名称、账户号等。
(6)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信息等。查询内容可以获取。
2、共同债务部分
(1)可以约定分割,理论上可以约定一方净身出户。
(2)证明债务系个人债务的证据。
四、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1、子女户口、出生证明、身份证。
2、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有关居住情况等证据。
3、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一方有更强抚养能力的证据:如父母健在,能够协助抚养,可以由父母出具书面声明;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等。
5、证明一方患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患有重大疾病、存在打骂虐待子女等情形。
五、证明婚外情、重婚的证据
1、亲密照片、录音、录像。
2、双方的书信、私密短信、Email、通讯软件聊天记录。
3、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4、邻居、朋友的证言。
5、被警察抓到有嫖娼的行为;
6、单位核实职工有婚外情情况的;
7、对方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通讯记录、酒店入住登记记录、航空记录、打款凭证、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证明等等。
六、证明家暴的证据
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地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2、报警记录
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验伤报告
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地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地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视听资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2)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七、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1、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2、为家庭付出较多的证明。
3、在双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包揽了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所有家务活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1、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九、婚内出轨的合法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由于两性生活的私密性,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实践中这方面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
1、捉奸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有些当事人出于家丑不外扬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对方在与他人通奸时,自己一个人去逮。这样的结果,一旦涉讼,当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仅是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只要对方否认,则不能认定。
建议要求对方书面承诺出轨最好。
2、尽可能多地收集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间接证据,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短信内容、电子或纸质书信、两人在公共场合较为亲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业和水电费凭据、开房记录、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互赠礼物、村(居)委会、派出所的证明等等,这些间接证据单独一样一般无法成立,但如果综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则可认定事实成立。
3、对易消失、更改的证据及时保全、固定
有些证据可能是稍纵即逝的,比如通奸现场等无法再现的场景,可以通过请求公权介入做笔录的方式固定,比如电子版、手机短信类容易被删改的证据,一旦取得最好及时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全,这样,即使对方以后删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响。
4、监听监视须谨慎
一些当事人为了取得对配偶方不忠的证据,通过不正当途径采购、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而我国法律对这些设备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则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最终不仅因为取证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还可能因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可能让自己承担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5、适当借助公权
当事人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取证,一方面可能引发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信,或者证明力低下等。110报警记录,求助警察介入。
6、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而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诉案件,即需要控诉一方当事人自己去完成举证,公权力一般不主动介入,举证的难度极大。
现实生活中,重婚取证一般会有: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我国婚姻登记与户籍登记并未联网,往往会出现登记结婚了户口上仍为未婚的情形,这样就可能出现登记后的一方,又异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同时调取到两份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直接证据,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此之外,就需要调取同居双方其他方面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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