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我省固体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利用等作出规定,这将对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根据《条例》,我省将制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居民房屋建设等领域使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科研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新技术,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证,应当对本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
实验室、化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等危险废物依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合理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两日到本服务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到各集中隔离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
对于其他固体废物,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鼓励秸秆还田和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支持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条例》对违规行动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擅自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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