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是一个阖家团圆的日子,也是结婚的好时机。谈到结婚,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彩礼和嫁妆,结婚时大部分地区男方都要给女方结婚彩礼,当然女方的家人也会给女儿准备嫁妆。那么,结婚时的彩礼和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呢?
一、彩礼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及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彩礼钱而言,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彩礼钱的给予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结婚登记前,也可能是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彩礼给付的主体既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家人,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彩礼的性质有以下几种:
(1)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2)若在结婚登记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这个是没有争议的,因为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素,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这彩礼钱一般被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是办理婚姻登记后赠与,则这笔钱实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支付彩礼时明确表示这笔钱是赠与女方个人的除外。
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
嫁妆是指新娘带到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小夫妻,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
一般来讲,结婚登记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嫁妆的资金大多来源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或女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嫁妆,或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事实上此彩礼嫁妆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被双方消费掉。此种情况离婚,应当返还的彩礼嫁妆,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所购置嫁妆的使用情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灵活考虑。
三、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陪嫁房产,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按照《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论子女婚前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全款买房,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产视为该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小夫妻名下则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依法判决分割。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首付,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财产还贷,则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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