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陌陌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日,有两个股东甲、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丙。2021年8月1日,陌陌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会议决议将法定代表人丙变更为丁,并要求丙向丁办理公司公章、印鉴、财务资料等交接手续,协助公司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因丙希望自己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办理交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是,丁以陌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办理交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丙的答辩意见:
陌陌公司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丙,丁无权以陌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1.无论是《公司法》或是《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办理登记方可取得法律认同的资格和效力。陌陌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丙,丁并非陌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丁无权代表陌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诉讼,如未变更登记要求代表法人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明确排除了丁可以直接代表法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争议焦点:
丁是否有权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以陌陌公司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据的是公司法和章程,属于公司能自行决定的事项,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1.《公司法》第十三条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虽然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该规定是对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管理性规定,不是对公司内部自治行为的效力性规定。也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后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而不是经过登记才生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和效力不受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的制约。这种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也即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也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
2.本案中,陌陌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形成《股东会决议》,该决议第1项为:“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丙变更为丁。”陌陌公司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免去了丙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丁为陌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股东会决议变更的未经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有效,未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也不影响公司实际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化这一事实。而本案系公司内部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故在满足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丁当然有权代表陌陌公司提起诉讼。
律师总结:
1.确认法定代表人身份,不一定以工商登记为准,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2.如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股东会决议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可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来实现罢免原法定代表人,聘任新法定代表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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