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本文,就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展开阐述。
《民法典》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夫妻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一方取得的是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或者通过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其财产性质也是共有财产,除非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明确表明财产只归一方。
很多人关心的“结婚时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这一问题《民法典》也做出了规定: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这避免了“写谁就是谁”,实际出资购房的人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极大的解决了实践中的法律难题。
《民法典》针对军婚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作出了规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极大的保护了军婚,为随军家属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在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与此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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