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8月17日,德州市住建局发布《德州市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中心城区新就业职工(含参照新就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籍或已取得中心城区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并在中心城区确实租房(不含借住)居住;申请人未婚或离异(丧偶)且无子女;申请人与在中心城区就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营业执照并确实从事经营;申请人名下无住房,并与直系血亲家庭人均住房不高于25平方米。
在补贴标准上分为三种形式。
补贴面积标准: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基本保障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
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
阶段性补贴标准:对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中心城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另每月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150元,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36个月仍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应转为参照新就业,或按规定变更到其他保障类别。
《意见稿》明确,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中心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住房租赁补贴实行按季发放,对核准登记后符合补贴条件的,自核准之日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
在申报渠道上,租赁补贴申报渠道原则上可选择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以个人单独申报。
新就业无房职工(含参照新就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不再符合继续发放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故不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供材料,以及不能积极协助配合资格审核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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