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寇欣,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无极东路农机公司生活区6栋2单元102号。
被答辩人:张健康,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太平庄村便民街11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向被答辩人承担任何义务,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只是涉案房屋的购房者之一,答辩人之前尚有购房者刘英敏,答辩人也是从中介处看到刘英敏转让该房屋的信息后,在中介公司协助下在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涉案房屋,之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该房屋转让,并由被答辩人购买。刘英敏、答辩人、被答辩人均是该房屋的购买人之一,彼此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转让时均是先解除原购房者与兴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回收款收据,再由兴华公司与新的购房者签订新的购房合同开具新的收款收据,每次办理都需要向兴华公司交付更名费,以此换取兴华公司与新购房者签订新的合同开具新的收据,是各购房者先后与兴华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不同购房合同,不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概括转让,是先合同关系的解除和后合同关系的成立,原购房者退出涉案房屋交易程序,新购房者和兴华公司成立新的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升值或者毁损均与原购房者没有任何关系,各购房者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综上,答辩人作为之前的购房者已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已和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和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答辩人无关,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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