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聊一聊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度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六:苏某诉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个案子,案号:(2021)冀0432民初242号,借以探讨下未约定保证方式时民法典实施前后保证责任的确定。
2011年9月10日,杨某找苏某借了1万块,约定了利息,赵某做担保人,写了借条,但要命的是,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赵某的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2021年,苏某起诉了杨某、赵某,苏某和杨某的法律关系比较清楚,没什么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赵某的保证责任,赵某有话要说,赵某认为,应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效力的规定,认定为一般保证。苏某当然不同意,苏某觉得,应该按担保法的规定,是连带保证,那么,究竟谁比较有道理,法院最后的处理结果又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那么,本案中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呢?法院认为,本案当中存在三个法律事实,分别为借款法律事实、担保法律事实以及催要还款的法律事实,三个法律事实要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确定最后的裁判结果,双方争议焦点是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所以就要先分析担保法律事实,而本案中担保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所以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从而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后,苏某赢了,其中的逻辑关系,您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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