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张某(女)与李某(男)在旬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依法诉至旬阳法院棕溪法庭,请求判决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的父亲和李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关系,张某与李某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家长希望“亲上加亲”,便做主让双方结婚并领取结婚登记证书,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因双方属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对该情形不能进行调解,法官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双方的婚姻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同时,针对婚姻效力问题不能进行调解。
民法典中规定的禁止结婚情形。第一种是重婚。一夫一妻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属于无效婚姻。第二种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既是为了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是为了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第三种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除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有瑕疵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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