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大家肯定都不陌生,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轻易变更反悔。
但在征收拆迁实践中,“代签”“逼签”的情形时有发生,很多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敢怒不敢言,有苦说不出,认为一旦签了字就再也没有挽回余地了。
其实不然,法律是保护老百姓利益的。在以下情形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无效的:
1、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全部无效。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践中,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而更离谱的则是,拆迁人往往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常常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其次,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补偿协议
什么叫重大误解呢?比如说双方在补偿协议里载明被征收拆迁人的厂房面积经征收拆迁方鉴定为10000平方米,并以此为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然后企业再次鉴定之后发现自己厂房有12000平方米,就是说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里对应该补偿的面积存在很大的争议,或者说是误解,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撤销补偿协议的。
3、补偿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
这种情况是说双方签订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情况,比如企业自愿将厂房土地无偿出让给征收方,或者以每平米100元的补偿价格出让土地,任何一个存在理性的人都能看出补偿协议中双方权利与义务是不平等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请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机构裁定撤销补偿协议的。
4、在逼迫下签订的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补偿协议。
这种情况其实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征收拆迁方或是许以重利承诺当事人带头接受低价拆迁补偿协议将获得多少的现金补助,或是以威胁恐吓手段乃至于限制当事人及亲属人身自由逼迫其签订补偿协议。法律在这方面就明确规定了,这类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鉴于以上几点,我们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注意以下四个细节:
1、 和谁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能是拆迁办,也可能是住建部门。如果有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开发商等作为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来签字盖章,一定要保持警惕!因为他们通常都不是合法的安置补偿协议主体,没有资格与被拆迁人签协议。
2、 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应明确写清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总起来讲,需要注意下面这些细节:
(1)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2)产权置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及相应的标准。
(3)区位补偿价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期限。
3、 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明确双方违约的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很多情况下,拆迁安置都是先拆迁、后安置。有的被拆迁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如果协议没写违约责任,拆迁方不按时交房,甚至是超期三年五载仍无法入住,这会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极大程度降低拆迁方违约风险,一旦产生违约也便于追究责任、解决纠纷。
4、 原件留存
正常程序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是一式三份,拆迁双方各执一份,再存档一份。实际过程中,至少需要签订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拆迁方只能带走自己那份,被拆迁人手中应该持有一份。
但有些地区的拆迁方会将协议原件拿走,这对被拆迁人来说存在极大风险,一旦出现补偿纠纷会非常被动。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坚决不能妥协,一定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不要相信口头约定和空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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