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行为适用法律规定(关于行政确认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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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规避起诉期限该如何处理

我们都知道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期限要求的,一旦超出了期限,该案就不会被受理,更别谈实际的审判了。但是如果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在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会以行政行为无效为名提起诉讼,希望自己的诉求被人民法院受理,但是这种情况想人民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呢?沈律师今天给朋友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详细的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行政确认行为适用法律规定(关于行政确认的相关条文)

王女士认为其与区政府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区政府则认为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但是王女士提起的诉讼是在2019年,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希望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起诉。

人民法院对于双方的主张进行了归纳,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提起行政协议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这里需要指明一个法律的变动,法律规定在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随时提起,确认无效请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所以本案中,如果王女士提起行政协议无效之诉,那么也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但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确认无效诉讼请求来规避起诉期限,那么原告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属于无效情形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该证据的查明,则必须要通过实体审理来得出结论,所以不能直接判决驳回起诉,而应当对王女士的主张进行审理。

行政确认行为适用法律规定(关于行政确认的相关条文)

如果确实属于行政协议无效,那么可以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果行政协议并非无效,同时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那么则由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以规避起诉期限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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