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罪名,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那么就不是该种犯罪,而是相应地构成其他故意犯罪了,在处罚方面也比该罪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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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6时45分许,刘斌驾驶晋M×××××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绛县道路涑源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西中条欧李研究开发中心南1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3碰撞,致使李某3受伤,经绛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3系颅脑损伤死亡。2月17日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斌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3无责任。刘斌案发后,主动报案。刘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杨馨律师解答:
刘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斌案发后,主动报案,未逃离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刘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刘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杨馨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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