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一
诉讼时效,一直是打官司的一个硬条件。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但是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案子会被判决驳回起诉而败诉。
尤其是现在疫情期间,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就提到: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说回主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法律对于前面所说“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然后,这个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理解,这个诉讼时效应当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因为股东等高管原因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这个时候,开始计算。
进一步的问题是,“无法进行清算”这个时间该怎么认定呢?
去年,有这么个案子,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这个问题理解不同。
比较来看,很明显,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正确合理的。但是,一审法院的理解,代表了现实中一些人的理解,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来看看你是如何理解这个诉讼时效起算点的。
三
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案件”。
债权人(原告)的法律依据就是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释中的那句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的其它内容,这里就不描写了,就来看看“原告的诉讼时效有没有超过”这个争议。
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但是,公司股东一直没有组织清算。
原告(公司的债权人)是在2021年起诉到法院的,距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10年了。
被告(公司的股东)认为,公司早在2010年12月30日就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么长的时间都没有组织清算,原告早就应当知道“公司无法清算”了,诉讼时效早就超过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是超过了,理由是:
1、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天内组织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注:请留意这个省略号)
2、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第十六天即2011年1月15日起算。
3、但是,原告直至2021年4月1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4、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没有超出,理由是:
1、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第16天,即2011年1月15日,是一审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起算时点,而不是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前面的省略号,也就是被一审法律省略的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在公司至今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无从起算。
3、所以,一审认定上诉人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2种不同理解,你更倾向同意哪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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