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社会交易约束权利义务的有力方式,人们订立合同肯定希望合同有效并实现合同目的,但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符合法定的无效事由,则为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事由,但《民法典》对其整合和修改。《民法典》合同编删除了《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事由规定散落分布在合同编及民法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
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规定,《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情形及变化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成年人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无效规定的涵盖。实际当中“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情况很多,比如说让与担保,即表面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但该转让行为其实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中房屋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过户只是一种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存在有效力的是担保合同。
3、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民法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规定,但是增加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但书条款。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谓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典》没有区分利益损失的主体,统一规定为“他人”。
6、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需具备三个要素: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签订民事合同就是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条款的规定可以发现,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认定也是以民事行为效力判断的三个要素展开: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合同的生命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民法典将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化,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开展民事活动,促进财产的社会流转,增加人们的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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